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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汽车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汽车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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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天傍晚,阿宏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死亡。案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医疗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阿袁的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车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报废汽车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从化法院判决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警提示:希望每一位车主都增强法治观念,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切莫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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