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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车辆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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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天津车辆报废年限规定的内容,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什么是天津车辆报废年限,今天小编针对天津车辆报废年限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注: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