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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拼装上路责任谁来承担?

       近年来,因报废汽车、拼装汽车等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报废的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本身由于动力总成缺陷、零部件损耗等原因,使用性能已经大为降低,安全性能更是无法保障,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于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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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一些车主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会将已经达到报废程度的车辆转卖给二手车商,而不走正常的车辆报废途径。一些二手车商收购报废车以后,或将车辆简单维修后再次出售,或将报废汽车拆解,用几辆报废车的零件拼装成一辆整车出售。这种“二手车”一般售卖价格很低,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为了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弃车逃逸,致使报废汽车、拼装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很难查找,导致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专门作出规定“拼装车、已经达到报废汽车标准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层面统一了裁判尺度,即只要当事人转让的是拼装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无论转手了几次,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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